来源: 潞安化工集团网站 时间:2024-05-20 08:30:12
《锚杆锚索取消了,生产副矿长“进去”了——昊锦塬“9·10”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生产副矿长被追刑责》;《警醒!》——陕西延安延川县新泰煤矿“8·21”重大瓦斯爆炸事故,对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;《XXX集团XXX矿矿长被移送司法机关》……此类新闻,就像警钟一样接二连三地敲响!
今时不同往日。一边是“法治”已深入煤矿的安全生产,一边是要守牢的安全生产防线,“两手抓、两手都要硬”才是不二之选。
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,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,是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重要体现,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。《条例》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,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,夯实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法治基础,更加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,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规定,充分发挥着法律责任的“利剑”作用。
“法”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行为规则,大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诉讼法》,小到《交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》,“法”无处不在,它无时无刻不在左右和影响着我们生活工作的每一个片段、每一个事件、每一个行为。
怎样做到“知法、懂法、守法”?
党中央、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,提出“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”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”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,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。
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:“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形同虚设”。法律不是停留于纸面的文本和条款,法律必须被拿来为我们所敬畏和崇敬。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员工时刻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、崇敬之感、信奉之念。我们要以法律作为我们一切行为的准则,要以法律作为我们评价和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准。只有如此,才能避免重蹈覆辙。
认真学习贯彻落实《条例》,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思考。
安全生产的要求是连通高压电的“生命线”。《条例》的发布实施,拉直了“纪律之绳”,明确了行为底线。煤炭企业及企业员工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,树牢“风险可控、事故可防”的安全发展理念,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,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,搞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。安全生产事关千家万户,一起事故就会牵动很多个家庭的命运。在安全生产这条底线、红线、生命线面前,没有任何借口和讨价还价的余地。站在“两个至上”的角度想问题,认真细致地排查、处理安全隐患,把工作做在前头,防患于未然,实现安全生产常态化才有可能。
“循规蹈矩一日易,遵章守纪千日难”。海恩法则告诉我们,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,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。纵观各类事故案例,一些被追了刑责的人无不从心中无“法”开始。思想上松一寸,行动上就差了百尺。“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;百尺之室,焚于隙烟”说的就是这个道理,与其“悔不当初”,不妨先“灵魂拷问”一下自己,不如从一开始就掐断心中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”的那份侥幸、那种任性。只有心中有界限、脚下有底线、手不触红线,才能守标尺、懂规矩、护安全。
安全生产的防范是“人人有责”的共同体。针对暴露出的部分煤矿存在“屡罚屡犯”“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”等问题,《条例》提高了罚款数额下限,新设了较重罚则,严格了停产整改要求,加大了关闭力度,用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推动安全生产。对于严重违法行为,普遍设置了“双罚制”,既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,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把安全生产压力压到了各层级、传到了最末梢。
木受绳则直,金就砺则利。《条例》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,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丰富和发展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,一方面扩大了公职人员的范围,另一方面扩大了追究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的情形,《条例》第一次在安全生产法规层面规定“实际控制人”责任。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,不是一人、一地、一行的事。每个人都是主体,没有人是旁观者、局外人,“大安全”离不开群策群力、全员参与、人人尽责。因此,面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,我们需要具备“别人生病,自己吃药”的警醒之心,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,让每个人都能成为安全生产的“第一责任人”,时刻增强安全防护意识,多注意身边安全生产的隐患,变“要我安全”为“我要安全、我会安全、我能安全”。每一个人都居安思危、未雨绸缪,安全生产的“铜墙铁壁”方会更加牢固。
安全生产的落实是“抓铁有痕”的坚韧。安全生产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,人是最重要的因素。“据统计,90%以上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关系。”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说,当前,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,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最大短板,必须下大力气解决。
纵观一些所学的安全事故案例可发现,尽管涉事企业都曾有过安全生产考核检查,但并没有起到杜绝事故的效果。追根溯源,还是因为没有树牢安全发展观,没有把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。比如,有的被利益蒙蔽,在安全培训、安全教育、应急救援等工作上存在短板,甚至刻意瞒报、违法贮存、违法处置危险物质;有的以为“多年没出过事就等于彻底安全了”,放松警惕、掉以轻心;有的把必要投入当作赔本生意,给逃生出口“减配”、让安全设施“闲置”、对专业标准“松绑”,埋下了巨大隐患;有的还奉行安全事故“不可避免论”,觉得发生一些安全事故总是防不胜防的,等等。在安全生产面前,从来没有“如果”,没有“万一”。抓安全生产如同滚石上山,必须踏石留印、抓铁有痕,要尽最大的努力、且需怀着极强的使命感。
安全生产的管理是“依法治理”的升级。人心似铁,官法如炉。《条例》强化源头治理,严查风险隐患,要求煤矿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并按规定报告;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,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;对“带病生产”的煤矿企业,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。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依“法”,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工必须尊法、学法、守法、用法,把纪律法规内化为言行自觉,不断地求“是”。
有敬畏,方能行有所止;勤淬炼,方能百炼成钢。我们要把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》《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》和《条例》的宣贯学习与月度事故案例警示教育,与精益思想指导下的“算账”文化相结合,以案释法、以案算账、以账警人,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和能力,规范自身行为,责任上心、责任上身、责任下沉,奔着关键去、奔着要害抓,综合运用“六查”工作法加强跟踪问效,层层传导压力、层层落实责任,以“时时放心不下”的责任感防风险、保安全,以“睁眼睡觉”的警觉性查隐患、堵漏洞。只有真正做到“严、紧、深、细、实”,才能守护长长久久、平平安安的岁月静好。
(文 路政平)
责任编辑:李世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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